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就招生、師資、課程、教學、學員成績及所給予之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並建立品質控管機制,作為學校主管機關辦理推廣教育考核參據。
-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將相關資訊公告及彙入本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 一、開課前,將各班別名稱、授課師資、上課地點及時數於學校網站公告;採校外教學及境外教學者,應註明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日期、文號及起訖日期。 二、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前款資訊與該學期推廣教育開班數、學員數統計表及辦理情形彙整表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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