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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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18 條,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有完整的記錄並保存相關資料,並建立品質控管機制,作為主管機關考核的參考。此外,學校應依規定公告相關資訊並彙入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這包括在開課前公告班別名稱、授課師資、上課地點及課程時數。若採用校外教學或境外教學,必須註明主管機關核准日期、文號及起訖日期。此外,學校還需要在每學期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將相關資訊彙整並彙入相關報表中。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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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