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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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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辦理推廣教育,就招生、師資、課程、教學、學員成績及所給予之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並建立品質控管機制,作為學校主管機關辦理推廣教育考參據。
  2. 2.學校應依下列規定,將相關資訊公告及彙入本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 一、開課前,將各班別名稱、授課師資、上課地點及時數於學校網站公告;採校外教學及境外教學者,應註明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日期、文號及起訖日期。 二、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前款資訊與該學期推廣教育開班數、學員數統計表及辦理情形彙整表彙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18 條,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有完整的記錄並保存相關資料,並建立品質控管機制,作為主管機關考核的參考。此外,學校應依規定公告相關資訊並彙入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這包括在開課前公告班別名稱、授課師資、上課地點及課程時數。若採用校外教學或境外教學,必須註明主管機關核准日期、文號及起訖日期。此外,學校還需要在每學期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將相關資訊彙整並彙入相關報表中。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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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學校辦理推廣教育,就招生、師資、課程、教學、學員成績及所給予之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並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