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1.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以服務社會為原則,並審酌成本辦理,收費及鐘點費支給基準,由各校定之。經費之收支,均應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 2.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二、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 3.前項退費規定,應於招生簡章及報名表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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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7條,學校在辦理推廣教育時應以服務社會為原則並考慮成本,收費及鐘點費支給基準由各校自行定定。經費的收支應按照學校的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此外,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如因故申請退費,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的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的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2. 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3. 如果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以上退費的規定應詳細列明在招生簡章和報名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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