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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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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以服務社會為原則,並審酌成本辦理,收費及鐘點費支給基準,由各校定之。經費之收支,均應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2. 2.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二、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3. 3.前項退費規定,應於招生簡章及報名表載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7條,學校在辦理推廣教育時應以服務社會為原則並考慮成本,收費及鐘點費支給基準由各校自行定定。經費的收支應按照學校的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此外,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如因故申請退費,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的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的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2. 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3. 如果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以上退費的規定應詳細列明在招生簡章和報名表中。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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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以服務社會為原則,並審酌成本辦理,收費及鐘點費支給基準,由各校定之。經費之收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