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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以服務社會為原則,並審酌成本辦理,收費及鐘點費支給基準,由各校定之。經費之收支,均應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2.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二、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3. 前項退費規定,應於招生簡章及報名表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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