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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師資培育之大學,不得辦理以取得教師資格為目的之推廣教育學分班。
  2.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推廣教育學分班各班次,應與師資培育相關教育學程區隔;屬師資培育相關教育學程者,應於招生簡章註明,該修習學分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證明,發之學分證明,應加註「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教育學分採計之用」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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