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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6 條

  1. 1.師資培育之大學,不得辦理以取得教師資格為目的之推廣教育學分班。
  2. 2.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推廣教育學分班各班次,應與師資培育相關教育學程區隔;屬師資培育相關教育學程者,應於招生簡章註明,該修習學分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證明,發之學分證明,應加註「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教育學分採計之用」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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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6條,以下是針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1. 非師資培育之大學不得辦理以取得教師資格為目的之推廣教育學分班。 這條款規定了非師資培育之大學不得辦理以取得教師資格為目的的推廣教育學分班。換句話說,只有師資培育之大學可以提供與教師資格相關的推廣教育學分班。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2.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推廣教育學分班各班次,應與師資培育相關教育學程區隔;屬師資培育相關教育學程者,應於招生簡章註明,該修習學分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證明,核發之學分證明,應加註「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教育學分採計之用」字樣。 這條款規定了師資培育之大學在辦理推廣教育學分班時,應與師資培育相關的教育學程做出區隔。同時,該修習學分的學分證明應該註明其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所必須的學分,並標示「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教育學分採計之用」。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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