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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5 條

  1. 1.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之學分,達專科學校二年制畢業學分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各校性質相近之四年制學系轉學生考試或二年制學系招生考試。
  2. 2.前項性質相近學系,由各校定之。
  3. 3.報考第一項招生考試之學員,每學期累計各校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副學士及學士程度學分班者,至多以十八學分為限;碩士程度學分班者,至多以九學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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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5條,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的學分,如果達到了專科學校二年制畢業的學分,就可以報考各校性質相近的四年制學系轉學生考試或二年制學系招生考試。這裡的性質相近學系是由各校自行定義的。報考上述招生考試的學員,在每個學期中,累計取得的推廣教育學分最高限制為18學分,如果是修碩士程度的學分班,則最高限制為9學分。這一條是為了控制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的學分累積數量,以保證學生在一定範圍內學習相關課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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