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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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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之學分,達專科學校二年制畢業學分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各校性質相近之四年制學系轉學生考試或二年制學系招生考試。
  2. 2.前項性質相近學系,由各校定之。
  3. 3.報考第一項招生考試之學員,每學期累計各校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副學士及學士程度學分班者,至多以十八學分為限;碩士程度學分班者,至多以九學分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5條,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的學分,如果達到了專科學校二年制畢業的學分,就可以報考各校性質相近的四年制學系轉學生考試或二年制學系招生考試。這裡的性質相近學系是由各校自行定義的。報考上述招生考試的學員,在每個學期中,累計取得的推廣教育學分最高限制為18學分,如果是修碩士程度的學分班,則最高限制為9學分。這一條是為了控制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的學分累積數量,以保證學生在一定範圍內學習相關課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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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之學分,達專科學校二年制畢業學分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各校性質相近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