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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辦理推廣教育之學校所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學分班,及修讀學年度與學期。
  2.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修讀證明。
  3.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
  4. 取得前項推廣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作為下列情形之用: 一、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及二年制學士班新生入學考試,採計為考試資格。 二、以專科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新生入學考試,採計為考試資格。 三、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或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採計為考試資格。
  5. 第三項所修學分作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新生入學考試資格之用者,入學後,不得再予抵免學分;學分之抵免認定,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辦理。但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6. 推廣教育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者,於發給修讀證明或學分證明時,應加註「遠距教學」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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