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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4 條

  1. 1.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辦理推廣教育之學校所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學分班,及修讀學年度與學期。
  2. 2.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修讀證明。
  3. 3.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
  4. 4.取得前項推廣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作為下列情形之用: 一、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及二年制學士班新生入學考試,採計為考試資格。 二、以專科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新生入學考試,採計為考試資格。 三、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或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採計為考試資格。
  5. 5.第三項所修學分作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新生入學考試資格之用者,入學後,不得再予抵免學分;學分之抵免認定,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辦理。但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6. 6.推廣教育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者,於發給修讀證明或學分證明時,應加註「遠距教學」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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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4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招生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上需要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標明是學分班還是非學分班,以及修讀的學年度和學期。 2. 非學分班的學員修讀期滿後,學校會發給修讀證明。 3. 學分班的學員修讀期滿並通過考試後,學校會發給學分證明。 4. 取得學分證明的學員可以用於以下情況: a. 申請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和二年制學士班的新生入學考試。 b. 申請以專科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的新生入學考試。 c. 申請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或學士後學士班的轉學考試,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5. 使用第3項所修的學分作為第4項第1款和第2款新生入學考試資格時,入學後將不再抵免學分;學分的抵免認定,就學校學則或相關規定而言。 6. 若是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推廣教育,發給的修讀證明或學分證明上應註明「遠距教學」字樣。 資料來源: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2015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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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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