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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3 條

於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所開設之課程,其授課及教材內容使用中文者,以正體字為原則。 二、對於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增刪學校教材之要求,應審酌其合理情形;其有違反學術自主精神,不得接受其要求,並應將增刪內容及處理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及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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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3條,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開設的課程授課及教材內容應使用正體字作為原則。 二、對於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增加或刪減學校教材的要求,學校應審慎考慮其合理性。如果該要求違反學術自主精神,學校不得接受該要求,並應向學校主管機關及教育部報告相關的增加或刪減內容以及處理情況,以供查驗。 根據資料內容,本條規定了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時所應遵守的兩個規範。其一是課程授課及教材內容應使用正體字,這反映了對於中文的使用方式有著具體的要求。其二是對於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增加或刪減學校教材的要求,學校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該要求,並應將相關情況報告給學校主管機關及教育部。這反映了對於學術自主精神的尊重和保護。 然而,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來闡明本條規定的適用情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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