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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2 條

推廣教育採境外教學方式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班次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數及授課方式等。 二、各班次開班計畫書(如附表一)應於開班三個月前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逾期不予受理;學校主管機關應將核定之開班計畫書件報本部備查。 三、應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且能提供足供該境外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並檢具借用協議書,併同前款報核定。 四、應重視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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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2條,當學校採用境外教學方式進行推廣教育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開班計畫書應詳細記載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數以及授課方式等相關內容。 二、開班計畫書應在開班前三個月提交學校主管機關審核,逾期提交將不予受理;學校主管機關則應將核定過的開班計畫書報教育部備查。 三、學校應洽借當地學校的現有場地,並能提供所需的圖書、儀器和設備。同時,應具有借用協議書,並與開班計畫書一同提交審核。 四、學校在境外教學時,應重視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和尊嚴,遵守當地的法令。 舉例來說,當一所大學打算在海外設立推廣教育班時,根據本條規定,該大學應提供詳細的開班計畫書,包括場地選擇、課程設計、教師配備、招生資格及授課方式等內容。該計畫書應在開班前三個月提交給主管機關審核,並且學校主管機關則應將審核過的計畫書報教育部備查。同時,該大學也應留意教學品質,遵守當地的法令,確保教學活動的品質和學校的聲譽。 參考資料來源: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 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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