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1.推廣教育採校外教學方式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或教學醫院現有合格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二、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其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 D-5 使用組別,並不得使用補習班之場所。
- 2.推廣教育依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應於開班一個月前,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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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了推廣教育採校外教學方式的辦理方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如果推廣教育是在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或教學醫院的現有場地上辦理,學校需要提供借用協議書,並向學校主管機關報備。 2. 如果推廣教育是在其他場地上辦理,該場地的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定的D-5使用組別,且不得使用補習班的場所。 以下是與這項規定相關的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1條的實施細則對校外教學方式有所規定,其中包括要求借用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或教學醫院的合格場地時必須檢具借用協議書,並向學校主管機關報備。此外,如果需要使用其他場地,該場地的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定的D-5使用組別,且不得使用補習班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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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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