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推廣教育採校外教學方式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或教學醫院現有合格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二、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其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 D-5 使用組別,並不得使用補習班之場所。
- 推廣教育依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應於開班一個月前,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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