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3 條
- 1.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規劃辦理;所開辦班別,並應與其現有課程相關。
- 2.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不得將招生、教學等事務,委由校外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3.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辦理推廣教育,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 4.依前項規定不得辦理前,已開辦之推廣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辦理至該學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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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學校辦理推廣教育需要考慮現有的師資、圖書、儀器和設備等供應教學的資源,並且所開辦的班別應與學校現有的課程相關。此外,學校辦理推廣教育的招生、教學等事務不得委外給校外的機構、法人或團體。如果學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教育部可以要求學校在限期內改善,而在改善期間學校不得辦理推廣教育,且學校應當立即對外公告: 1. 學校的財團法人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已經無法清償債務或對學校的正常運作造成嚴重影響。 2. 學校拖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超過三個月,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3. 學校的院、所、系、科和學位學程的師資質量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的發展規模和資源標準規定。 4. 學校的教學品質持續受到教育部規定的監管,或者未通過教育部的審核。 5. 學校全體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兩年新生註冊率未達60%。 6. 學校違反了私立學校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到相關學生或教職員工的權益。 在按照上述規定不得辦理推廣教育之前,已經開辦的推廣教育可以按照原來的開班計畫辦理,直到該學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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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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