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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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委會執行本辦法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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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3 條,遴委會執行本辦法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根據這項法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在執行相關事項所需的費用時,是由學校的相關經費支應。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遴委會有足夠的資源來進行校長遴選的工作。例如,委員會可能需要支付經費給外部專家或是專業顧問,以協助評估候選人的能力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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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