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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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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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2 條,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之規定意味著遴委會的成員不會獲得任何薪資或報酬。這是為了確保遴委會成員能夠客觀、公正地執行其職責,而不受到任何利益衝突的影響。 舉例來說,根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在遴選國立大學校長的過程中,遴委會的成員將根據該法規的要求進行評審和選拔,他們不會從遴選過程中獲得任何薪資或酬勞。這確保了遴委會成員的專業判斷力和客觀性,並避免了利益衝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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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