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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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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2. 2.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推薦,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
  3. 3.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括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4. 4.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5. 5.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各大學應按照規定時間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並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遴委會應由15至21名委員組成,並且以單數組成。其中,學校代表佔總委員數的五分之二,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佔總委員數的五分之二,依照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推薦;教育部遴派的代表則佔除了前述兩種代表以外的其他委員。在遴委會委員的選舉或遴派時,應該考量到候補委員的人選。其中,學校代表應包括教師代表,且教師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二。遴委會的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同一性別。同一人在同一學校連續受聘擔任遴委會委員的次數,以一次為限,但在108年8月1日之前已擔任的次數不列入計算。 參考資料: -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教育部100年10月12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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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 條規定:「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