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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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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於聘任遴委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2. 2.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3. 3.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該條分為三項。第一項規定,學校應於聘任遴委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這表示學校在委員就職後的三十日內必須召開第一次會議。 第二項規定,遴委會應該有一位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該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因某種原因無法出席,則由委員互相推選一人代理。這表示遴委會必須選舉一位召集人負責會議的召集和主席職務,並在召集人無法出席時選舉一位代理人。 第三項規定,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該親自出席,不能委託他人代理。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才能開會並作出決議。這表示委員必須親自到會並且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才能進行開會和做出決議。 舉例: 根據「教育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規定,當某個國立大學委員會就職後的第31天,學校應召開第一次遴委會會議。在這次會議上,委員們應互選一位召集人,該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則委員們應互相推舉一位代理人來代替召集人的職務。在會議進行時,委員們應親自到會並且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才能開始會議和作出決議。這些規定確保了遴委會的組織和運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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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 條規定:「學校應於聘任遴委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