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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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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關係。
  2. 2.遴委會委員有依前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與第三項規定應揭露之事項及依前條第四項規定自行揭露之事項者,應提遴委會討論,作成是否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
  3. 3.遴委會委員有應解除職務之事由而未解除職務,或有具體事實足認遴委會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教育部得以書面送交學校轉請遴委會議決;候選人或遴委會委員並得以書面舉出其原因及事實,向遴委會申請解除其委員職務。遴委會議決解除職務前,應給予該委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4. 4.遴委會委員喪失資格或經解除職務所遺職缺,按身分別由學校依第三條第四項訂定之遞補方式規定遞補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 1.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 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 與候選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關係。 根據此條文,若遴委會委員本身是校長候選人,則必須喪失委員資格。此外,若遴委會確認委員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或者與候選人有指定關係,則可以解除其職務。 例如,如果一位遴委會委員本身是校長候選人,根據這項規定,他必須喪失委員資格。另外,如果一位委員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參與遴選作業,或者與候選人有近親關係,那麼在遴委會確認後,他的職務可以被解除。 參考資料:教育部丙第0500476063號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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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規定:「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