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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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学校财团法人设立办法》第12条规定,法人主管机关在审批学校法人设立申请时应考虑以下事项: 1. 教育政策。 2. 学校法人设立目的及办学理念。 3. 拟设私立学校计划中所列学校的数量、等级、类别和规模,以及预期的功能和贡献。 4. 财务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 拟议的董事会、监察人组织的健全性,以及其运作机制的可行性。 根据上述法条,法人主管机关在批准学校法人设立之前,应征询私立学校咨询会的意见,并可征询相关机关或学者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提出说明。 例如,可以参考教育部或其他教育行政机关的文件、指南或准则,以了解对于各个事项的具体要求和评估标准。此外,可以参考类似法律条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适用情况,以加深对于该法条的理解。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酌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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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