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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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在學校財團法人的設立申請尚未獲得許可之前,有捐助人死亡或法人捐助人解散,影響了學校法人設立基金的籌備和財務計畫的執行,則其他捐助人可以以書面單獨或共同承擔原捐資的額度,或者經其他捐助人的同意,由第三人以書面承擔或補充原捐資額度。如果在前項中其他捐助人和第三人承擔的額度還沒有達到死亡捐助人或解散捐助人原本承諾的額度前,則學校法人設立申請程序暫時不進行。如果其他捐助人在法人主管機關的連續限期催告三次後仍未能全額承擔,則視為撤回申請。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書面單獨或共同承擔或補充的行為應該依照公證法的規定進行公證。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第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催告名詞
- 公證法法規
- 公證名詞
-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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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