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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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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然人法人共同提出設立學校法人之申請後,於取得設立許可前,捐助人一人或數人死亡,或法人捐助人經依法解散,而影響學校法人設立基金之籌備及第八條財務計畫之執行者,得由其他捐助人以書面單獨或共同承擔其原捐資承諾之額度,或經其他捐助人全體之同意由第三人以書面承擔、補充之。
  2. 2.前項其他捐助人、第三人承擔之額度,未達死亡之捐助人或依法解散之捐助人原捐資承諾之額度前,申請許可設立學校法人之程序暫不進行。其他捐助人經法人主管機關連續限期催告三次,仍未全額承擔者,其申請視為撤回。
  3. 3.第一項以書面單獨或共同承擔、補充,應依公證法規定公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在學校財團法人的設立申請尚未獲得許可之前,有捐助人死亡或法人捐助人解散,影響了學校法人設立基金的籌備和財務計畫的執行,則其他捐助人可以以書面單獨或共同承擔原捐資的額度,或者經其他捐助人的同意,由第三人以書面承擔或補充原捐資額度。如果在前項中其他捐助人和第三人承擔的額度還沒有達到死亡捐助人或解散捐助人原本承諾的額度前,則學校法人設立申請程序暫時不進行。如果其他捐助人在法人主管機關的連續限期催告三次後仍未能全額承擔,則視為撤回申請。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書面單獨或共同承擔或補充的行為應該依照公證法的規定進行公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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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 11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共同提出設立學校法人之申請後,於取得設立許可前,捐助人一人或數人死亡,或法人捐助人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