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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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提出設立學校法人之申請後,於取得許可前,該法人依法解散,而無其他共同捐助人者,其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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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 10 條之規定,當一個法人提出設立學校法人的申請後,如果在取得許可前,該法人依法解散且沒有其他共同捐助人,那麼該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法人提出設立學校法人的申請,但在取得許可前,該法人根據法律規定解散且沒有其他人捐助,那麼該申請將被認定為已經撤回,不會繼續進行審查。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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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