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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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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提出設立學校法人之申請後,於取得許可前,該法人依法解散,而無其他共同捐助人者,其申請視為撤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 10 條之規定,當一個法人提出設立學校法人的申請後,如果在取得許可前,該法人依法解散且沒有其他共同捐助人,那麼該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法人提出設立學校法人的申請,但在取得許可前,該法人根據法律規定解散且沒有其他人捐助,那麼該申請將被認定為已經撤回,不會繼續進行審查。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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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 10 條規定:「法人提出設立學校法人之申請後,於取得許可前,該法人依法解散,而無其他共同捐助人者,其申請視為撤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