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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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9條規定,如果根據第三條和第四條提供的資料和相關證明文件不符合該法或相關法規的規定,法人主管機關應該給予申請人一個限期進行補正。如果在期限屆滿時申請人未能補正,則法人主管機關將駁回該申請。 參考資料:《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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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