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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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二、包含擬設學校之校數、等級、類別及規模等申請之目的及辦學理念。 三、學校法人名稱;有簡稱者,應載明其簡稱。 四、學校法人之事務所。 五、學校法人設立基金、其他財產及其總額。 六、學校法人之財務計畫。 七、相關證明與附屬文件名稱、編號及其件數。 八、受理申請之法人主管機關及送件之年月日。
- 2.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有代表人、代理人者,亦同,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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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4條規定了申請書應該包含的內容: 1. 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以及法人申請人的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如果有代表人或代理人,需提供其相關資訊。 2. 申請的學校類別、等級、數量和規模,以及申請的目的和辦學理念。 3. 學校財團法人的名稱,如果有簡稱,需要提供簡稱。 4. 學校財團法人的事務所地址。 5.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的基金、其他財產及其總額。 6. 學校財團法人的財務計畫。 7. 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附屬文件的名稱、編號和數量。 8. 受理申請的法人主管機關以及送件的年月日。 此外,根據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1387號判決,如果申請人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相關證明文件,將被視為未達到申請書要求之程式,應予以退件。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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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