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擬設私立學校計畫,應包括學校之等級、類別、學校所在地與其規模、擬設學校之期程、預期之功能及貢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5條規定,擬設私立學校計畫應包括以下內容:學校的等級、類別、所在地、規模、設校的期程、預期的功能和貢獻。這些內容是用來評估和核准私立學校設立申請的關鍵因素。當一個私立學校提交擬設計畫時,該計畫必須詳細說明學校的等級,例如國小、國中、高中或大學等。另外,該計畫還需要提供學校所在地的地址以及建校的預期規模。此外,該計畫也應詳細描述學校的期程,即計畫中預計的成立時間和設立學校所需的步驟。其中,計畫也應提供學校預期的功能和貢獻,即學校將提供的教育內容、課程設計等,以及學校對該地區社會和學術環境的貢獻。這些內容將被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評估,以確定學校是否符合設校標準並符合私立學校法的要求。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