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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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法人之設立,應由捐助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捐助章程、擬設私立學校之計畫、捐助財產清冊、學校法人創辦人名冊、其願任創辦人之同意書及相關資料,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捐助人有數人者,應共同為之。
- 2.前項申請於以遺囑捐資設立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為之,並檢附遺囑;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依民法第六十條及第一千二百十一條規定,聲請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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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3條,學校法人的設立需要以下程序和文件: 1. 捐助人填寫申請書,並附上捐助章程、擬設私立學校的計畫、捐助財產清冊、學校法人創辦人名冊、創辦人同意書和相關資料,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果有多位捐助人,則需要共同申請。 2. 如果是通過遺囑捐資設立,則由遺囑執行人代為申請,并附上遺囑。如果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未委託他人指定,則根據民法第60條和第1211條的規定,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參考資料: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3條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遺囑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第六十條及第一千二百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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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