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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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6條規定了關於捐助財產清冊的內容。根據該規定,捐助人需要提供捐助設立學校法人的現金和非現金資產清冊。如果捐助人有捐資承諾的情況,則還需要提交捐資承諾書和捐資承諾清冊,其中要載明捐資承諾人的個人資料、捐資承諾的金額或非現金財產的種類和價值估計、法人捐資承諾人的相關資訊以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個人資料和相關證明文件。捐資承諾書需要按照公證法的要求進行公證。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學校財團法人的財產捐助和管理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一)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6條 (二) 公證法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公證法法規
- 公證名詞
-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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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