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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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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學校法人設立基金,指按學校法人擬設私立學校計畫所列學校之校數、等級、類別、規模,符合各該等級、類別學校設立標準所需設校基金額度加總之金額。
  2. 2.捐助人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設立學校法人時,應籌足學校法人設立基金,以現金存入銀行專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7條,學校法人設立基金指的是按照學校法人所計畫設立的私立學校的校數、等級、類別、規模,依照各等級、類別的學校設立標準所需要的設校基金金額之總和。 在捐助人依照該法規定申請許可設立學校法人時,必須籌足學校法人設立基金,並以現金存入銀行專戶。這意味著捐助人必須提供足夠的金額,作為學校法人設立基金的資金來源,並以現金的形式存入特定的銀行帳戶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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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 7 條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學校法人設立基金,指按學校法人擬設私立學校計畫所列學校之校數、等級、類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