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第7條,學校法人設立基金指的是按照學校法人所計畫設立的私立學校的校數、等級、類別、規模,依照各等級、類別的學校設立標準所需要的設校基金金額之總和。 在捐助人依照該法規定申請許可設立學校法人時,必須籌足學校法人設立基金,並以現金存入銀行專戶。這意味著捐助人必須提供足夠的金額,作為學校法人設立基金的資金來源,並以現金的形式存入特定的銀行帳戶中。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