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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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以其本身為要保人,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依本辦法規定,與保險人訂定保險契約,以已繳交就學費用之學生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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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了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的相關內容。根據此條規定,私立學校作為要保人,為了學生的利益,對已繳交學費的學生進行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投保時需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即是已繳交學費的學生。 例如,一所私立大學對於所有已繳交學費的學生開立了履約保證保險,以保障學生的權益。當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或違反校規行為時,履約保證保險將依契約條款給予相應的賠償或保障。
- 要保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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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