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4

快速跳轉

私立學校於保險期間內,向學生收取就學費用後,有本法第七十條所定學校停辦、第七十二條所定學校法人解散、第七十八條所定學籍不予承認或其他無法繼續辦學之情事,致學生全部或部分就學費用遭受損失者,保險人應依保險給付基準表(如附件)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第4條,當私立學校在保險期間內收取學生的就學費後,在發生學校停辦、學校法人解散、學籍不予承認或其他無法繼續辦學的情況下,導致學生全部或部分就學費用受到損失時,保險人應負有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標準則依據保險給付基準表(附件)來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私立學校於保險期間內,向學生收取就學費用後,有本法第七十條所定學校停辦、第七十二條所定學校法人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