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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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於保險期間內,向學生收取就學費用後,有本法第七十條所定學校停辦、第七十二條所定學校法人解散、第七十八條所定學籍不予承認或其他無法繼續辦學之情事,致學生全部或部分就學費用遭受損失者,保險人應依保險給付基準表(如附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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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第4條,當私立學校在保險期間內收取學生的就學費後,在發生學校停辦、學校法人解散、學籍不予承認或其他無法繼續辦學的情況下,導致學生全部或部分就學費用受到損失時,保險人應負有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標準則依據保險給付基準表(附件)來確定。
- 第七十條條文
- 第七十二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第七十八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70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72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7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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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