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私立學校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法人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停辦: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
  2. 前項情形,學校法人未自行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者,學校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停辦。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