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70 條
- 1.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法人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停辦: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
- 2.前項情形,學校法人未自行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者,學校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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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70條規定了私立學校停辦的情形和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私立學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其學校法人應向學校主管機關報經核定後停辦: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二、學校主管機關依法限期命其進行適法處置或整頓改善,但屆期未能處理或改善,或者已處理或改善但效果不彰。在私立學校未自行申請停辦的情況下,學校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後,命其停辦。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0條第1項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以下範例:如果一所私立學校由於經營困難無法繼續辦理教育,並且學校主管機關在限期要求改善後,學校未能處理或改善困境,那麼學校法人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停辦。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釋義,並非法律建議。對於具體案例中的法律適用,應請專業的法律專家進行評估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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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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