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私立學校法 第 71 條

  1. 1.學校法人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已依前條規定停辦所設各私立學校後,經董事會決議及法人主管機關許可,得變更其目的,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2. 2.法人主管機關應斟酌捐助人之意思,並徵得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許可其變更,同時轉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3. 3.學校法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時,原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受贈土地者,免依該法規定處罰,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並於該土地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之。但下次移轉係因變更後之財團法人解散,且其捐助章程已明定該土地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者,免徵之。
  4. 4.前項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於該土地移轉時應優先於一切債權抵押權受償。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1條的規定,學校法人若因情事變更而無法達到捐助章程所訂定的目的,可以經董事會決議及法人主管機關許可,改變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在進行變更之前,法人主管機關需要考慮捐助人的意向,並徵得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同時諮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後,才能許可變更,並轉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此外,若學校法人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的財團法人,並且原先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則不會因為變更而被視為違法,也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然而,如果變更後的財團法人解散,並且捐助章程已明確將土地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則土地增值稅仍然免徵。需要注意的是,記存的土地增值稅在下次土地移轉時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 以上所述內容參考了私立學校法第71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