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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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2條的規定,學校法人可以根據以下情形之一,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告後解散: 1. 私立學校在停辦期限屆滿後,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進行整頓改善,根據第70條的規定停辦。 2. 符合捐助章程所定的解散事由。 3. 將全部財產捐贈給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 4. 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合併並需要解散。 此外,根據第72條第2項的規定,若學校法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法人主管機關在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可以命其解散: 1.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的情形,但未按規定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告核定解散。 2. 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 3. 根據第70條第2項的規定命令停辦所設的私立學校,但未停辦。 此外,在解散和清算開始前,根據第72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七十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七十條第二項條文
- 資遣費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70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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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