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72 條
- 1.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解散: 一、私立學校依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 二、符合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 四、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須解散。
- 2.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一、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而未依規定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 二、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 三、經依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所設私立學校停辦而未停辦。
- 3.學校法人於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2條的規定,學校法人可以根據以下情形之一,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告後解散: 1. 私立學校在停辦期限屆滿後,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進行整頓改善,根據第70條的規定停辦。 2. 符合捐助章程所定的解散事由。 3. 將全部財產捐贈給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 4. 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合併並需要解散。 此外,根據第72條第2項的規定,若學校法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法人主管機關在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可以命其解散: 1.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的情形,但未按規定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告核定解散。 2. 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 3. 根據第70條第2項的規定命令停辦所設的私立學校,但未停辦。 此外,在解散和清算開始前,根據第72條第3項的規定,學校法人應首先償還因教職員工僱用合約所積欠的薪資和資遣費用。這表示在學校法人解散時,優先照顧教職員工的權益。 相關參考資料如下: - 私立學校法第72條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