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解散: 一、私立學校依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 二、符合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 四、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須解散。
- 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一、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而未依規定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 二、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 三、經依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所設私立學校停辦而未停辦。
- 學校法人於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