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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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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解散: 一、私立學校依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 二、符合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 四、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須解散。
  2. 2.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一、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而未依規定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 二、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 三、經依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所設私立學校停辦而未停辦。
  3. 3.學校法人於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2條的規定,學校法人可以根據以下情形之一,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告後解散: 1. 私立學校在停辦期限屆滿後,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進行整頓改善,根據第70條的規定停辦。 2. 符合捐助章程所定的解散事由。 3. 將全部財產捐贈給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 4. 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合併並需要解散。 此外,根據第72條第2項的規定,若學校法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法人主管機關在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可以命其解散: 1.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的情形,但未按規定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告核定解散。 2. 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 3. 根據第70條第2項的規定命令停辦所設的私立學校,但未停辦。 此外,在解散和清算開始前,根據第72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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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72 條規定:「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解散: 一、私立學校依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於停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