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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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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解散後除破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解散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法人解散登記,清算人全部或一部不願或不能就任時,法院於必要時,得因法人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2. 2.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將前項清算人全部或一部解任之。
  3. 3.法院選任、解任清算人時,得徵詢法人主管機關之意見;法人主管機關亦得主動向法院表示意見。
  4. 4.清算人應於就任後三十日內,將其就任日期,向該管地方法院聲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73條解釋如下: 1. 根據此條,學校法人解散後,除非是因為破產,否則全體董事將擔任清算人的角色。清算人必須在法人主管機關解散通知到達後的十五天內,向相應的法院申請法人解散登記。如果清算人不願意或者不適合執行此職務的全部或一部分時,法院在必要時可以依法選任清算人,這可能會因為法人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法院的職權而進行。 2. 根據此條,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解任清算人的全部或一部分。 3. 法院在選任或解任清算人時,有權徵詢法人主管機關的意見,同樣法人主管機關也可以主動向法院表示意見。 4. 清算人應在就任後的三十天內,向相應的地方法院聲報其就任日期。 使用的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73條及相關的法律解釋和案例。

立法沿革 3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停辦或依法解散時,其在校學生,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其他學校。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私立學校停辦或依法解散後,對在校學生之處理方式,以免其失學。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除破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解散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解散之登記。   私立學校無前項之清算人時,法院得依職權或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清算人。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之。   法院選任、解任清算人時,得徵詢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意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解散後除破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解散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法人解散登記,清算人全部或一部不願或不能就任時,法院於必要時,得因法人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將前項清算人全部或一部解任之。   法院選任、解任清算人時,得徵詢法人主管機關之意見;法人主管機關亦得主動向法院表示意見。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三十日內,將其就任日期,向該管地方法院聲報。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法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0631105 制定)

本條規定私立學校停辦或依法解散後,對在校學生之處理方式,以免其失學。

(086053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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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73 條規定:「學校法人解散後除破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解散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