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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法人解散後除破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解散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法人解散登記,清算人全部或一部不願或不能就任時,法院於必要時,得因法人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2.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將前項清算人全部或一部解任之。
  3. 法院選任、解任清算人時,得徵詢法人主管機關之意見;法人主管機關亦得主動向法院表示意見。
  4.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三十日內,將其就任日期,向該管地方法院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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