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7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73條解釋如下: 1. 根據此條,學校法人解散後,除非是因為破產,否則全體董事將擔任清算人的角色。清算人必須在法人主管機關解散通知到達後的十五天內,向相應的法院申請法人解散登記。如果清算人不願意或者不適合執行此職務的全部或一部分時,法院在必要時可以依法選任清算人,這可能會因為法人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法院的職權而進行。 2. 根據此條,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解任清算人的全部或一部分。 3. 法院在選任或解任清算人時,有權徵詢法人主管機關的意見,同樣法人主管機關也可以主動向法院表示意見。 4. 清算人應在就任後的三十天內,向相應的地方法院聲報其就任日期。 使用的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73條及相關的法律解釋和案例。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停辦或依法解散時,其在校學生,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其他學校。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私立學校停辦或依法解散後,對在校學生之處理方式,以免其失學。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除破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解散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解散之登記。 私立學校無前項之清算人時,法院得依職權或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清算人。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之。 法院選任、解任清算人時,得徵詢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意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解散後除破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解散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法人解散登記,清算人全部或一部不願或不能就任時,法院於必要時,得因法人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將前項清算人全部或一部解任之。 法院選任、解任清算人時,得徵詢法人主管機關之意見;法人主管機關亦得主動向法院表示意見。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三十日內,將其就任日期,向該管地方法院聲報。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法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本條規定私立學校停辦或依法解散後,對在校學生之處理方式,以免其失學。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