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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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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順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二、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 三、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2. 2.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前項學校法人之賸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項為限。

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4條,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的歸屬順序如下: 1. 依捐助章程的規定:如果捐助章程有明確規定賸餘財產的歸屬,則依照捐助章程的規定處理。 2. 依董事會決議並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如果捐助章程沒有關於賸餘財產歸屬的規定,則董事會可以做出決議,並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賸餘財產捐贈給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的學校法人,或是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的財團法人。 3. 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如果沒有符合前兩項的規定,則賸餘財產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不過,不動產的歸屬則是根據不動產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 另外,直轄市、縣(市)政府只能將前述賸餘財產用於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不動產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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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74 條規定:「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順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7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