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7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4條,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的歸屬順序如下: 1. 依捐助章程的規定:如果捐助章程有明確規定賸餘財產的歸屬,則依照捐助章程的規定處理。 2. 依董事會決議並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如果捐助章程沒有關於賸餘財產歸屬的規定,則董事會可以做出決議,並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賸餘財產捐贈給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的學校法人,或是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的財團法人。 3. 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如果沒有符合前兩項的規定,則賸餘財產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不過,不動產的歸屬則是根據不動產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 另外,直轄市、縣(市)政府只能將前述賸餘財產用於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項,不能超出這個範圍。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學校法人登記及解散條例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外國人依本法之規定,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校(院)長應以中國人充任之。
立法理由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境內設校之依據及其限制。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清算人,應於就任後三十日內,將其就任日期,向該管法院聲報。清算人解任或改任時亦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順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二、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 三、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前項學校法人之賸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項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五條移列。 二、賸餘財產應先依捐助章程之規定,次依董事會之決議定其歸屬,但依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另董事會之決議僅限於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不能依前二款定其歸屬時,參照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爰第一項各款酌作修正。另於合併情形之解散,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因合併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法人,故設為例外。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不動產名詞
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境內設校之依據及其限制。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五條移列。 二、賸餘財產應先依捐助章程之規定,次依董事會之決議定其歸屬,但依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另董事會之決議僅限於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不能依前二款定其歸屬時,參照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爰第一項各款酌作修正。另於合併情形之解散,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因合併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法人,故設為例外。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