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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順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二、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 三、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2. 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前項學校法人之賸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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