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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74 條

  1. 1.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順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二、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 三、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2. 2.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前項學校法人之賸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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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4條,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的歸屬順序如下: 1. 依捐助章程的規定:如果捐助章程有明確規定賸餘財產的歸屬,則依照捐助章程的規定處理。 2. 依董事會決議並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如果捐助章程沒有關於賸餘財產歸屬的規定,則董事會可以做出決議,並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賸餘財產捐贈給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的學校法人,或是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的財團法人。 3. 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如果沒有符合前兩項的規定,則賸餘財產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不過,不動產的歸屬則是根據不動產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 另外,直轄市、縣(市)政府只能將前述賸餘財產用於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項,不能超出這個範圍。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學校法人登記及解散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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