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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私立學校法 第 75 條

  1. 1.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財務報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董事會承認。
  2. 2.前項財務報表,連同各項簿冊,應於董事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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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私立學校法第75條,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有以下兩項義務: 1. 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的財務報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進行審查,並提請董事會承認。這表示清算人在清算完結後的15天內,必須準備相關的財務報表和簿冊,提交給監察人進行審查,並經董事會的承認。 2. 前項所指的財務報表,連同各項簿冊,在董事會承認後的十五日內,也必須向法院聲報。這意味著財務報表和簿冊在經董事會承認後的15天內,須向法院進行報告。 根據最新的私立學校法之法條描述與解釋,可以得知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所需完成的程序,包括造具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和簿冊,報送監察人進行審查並經董事會承認,同時也需要向法院進行報告。確保這些程序的遵守,以確保清算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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