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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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私立學校法第75條,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有以下兩項義務: 1. 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的財務報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進行審查,並提請董事會承認。這表示清算人在清算完結後的15天內,必須準備相關的財務報表和簿冊,提交給監察人進行審查,並經董事會的承認。 2. 前項所指的財務報表,連同各項簿冊,在董事會承認後的十五日內,也必須向法院聲報。這意味著財務報表和簿冊在經董事會承認後的15天內,須向法院進行報告。 根據最新的私立學校法之法條描述與解釋,可以得知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所需完成的程序,包括造具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和簿冊,報送監察人進行審查並經董事會承認,同時也需要向法院進行報告。確保這些程序的遵守,以確保清算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立法沿革 4 版
(0631105 制定)
外國人為教育其子女得專設學校。但不得招收中國籍學生。 前項外國人之設校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外國人為教育其子女之設校依據。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解散清算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左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捐助章程未規定者,歸屬學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辦理教育事業之用。 二、依董事會之決議,捐贈與財團法人之學校,在原地繼續辦理學校之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一條移列。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0901012 修正)
私立學校解散清算後,其剩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一、依捐助章程規定。 二、依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捐贈予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或各級政府。 三、不能定其歸屬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私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政府。 各級政府運用前項私立學校之剩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為限。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一項明確規範私立學校辦理解散清算時,應優先處理現職教職員工問題以保障其之權益避免造成社會問題。 二、原第一項移列第二項、增列私立學校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可捐贈做為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之財團法人,以使資源能持續作為公益性之使用。
(0961218 全文修正)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財務報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董事會承認。 前項財務報表,連同各項簿冊,應於董事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六條移列。 二、參考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原條文第七十六條,移列為第一項規定。 三、參考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項,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應於董事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爰增訂第二項。
- 清算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規定外國人為教育其子女之設校依據。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一條移列。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增列第一項明確規範私立學校辦理解散清算時,應優先處理現職教職員工問題以保障其之權益避免造成社會問題。 二、原第一項移列第二項、增列私立學校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可捐贈做為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之財團法人,以使資源能持續作為公益性之使用。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六條移列。 二、參考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原條文第七十六條,移列為第一項規定。 三、參考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項,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應於董事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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