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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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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其在校學生,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
  2. 2.私立學校依本法規定進行改制、合併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改制、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者,準用前項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6條,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該校在校學生可以獲得轉學證明書,轉學到其他學校就讀。需要的話,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將在校學生分發到其他學校。同樣地,私立學校進行改制或合併時,如果在校學生不願意就讀改制或合併後的新學校,也可以根據前一項同樣的規定進行轉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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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76 條規定:「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其在校學生,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