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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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6條,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該校在校學生可以獲得轉學證明書,轉學到其他學校就讀。需要的話,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將在校學生分發到其他學校。同樣地,私立學校進行改制或合併時,如果在校學生不願意就讀改制或合併後的新學校,也可以根據前一項同樣的規定進行轉學。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解散、清算,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係概括規定,以資涵蓋。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清算人於清算完結時,應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連同各項簿冊,報請該管地方法院審查;其經核定者,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並由法院通知登記處為清算完結之登記。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其在校學生,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 私立學校依本法規定進行改制、合併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改制、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者,準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學生不願就讀改制、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者之準用規定,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係概括規定,以資涵蓋。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學生不願就讀改制、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者之準用規定,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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