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76 條
- 1.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其在校學生,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
- 2.私立學校依本法規定進行改制、合併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改制、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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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6條,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該校在校學生可以獲得轉學證明書,轉學到其他學校就讀。需要的話,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將在校學生分發到其他學校。同樣地,私立學校進行改制或合併時,如果在校學生不願意就讀改制或合併後的新學校,也可以根據前一項同樣的規定進行轉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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