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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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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其在校學生,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
  2. 2.私立學校依本法規定進行改制、合併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改制、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者,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6條,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該校在校學生可以獲得轉學證明書,轉學到其他學校就讀。需要的話,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將在校學生分發到其他學校。同樣地,私立學校進行改制或合併時,如果在校學生不願意就讀改制或合併後的新學校,也可以根據前一項同樣的規定進行轉學。

立法沿革 3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解散、清算,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係概括規定,以資涵蓋。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清算人於清算完結時,應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連同各項簿冊,報請該管地方法院審查;其經核定者,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並由法院通知登記處為清算完結之登記。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其在校學生,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   私立學校依本法規定進行改制、合併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改制、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者,準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學生不願就讀改制、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者之準用規定,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31105 制定)

本條係概括規定,以資涵蓋。

(086053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學生不願就讀改制、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者之準用規定,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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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76 條規定:「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其在校學生,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