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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其在校學生,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
  2. 私立學校依本法規定進行改制、合併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改制、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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