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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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法人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相互間發生爭議,致影響學校法人或所設私立學校正常運作。 二、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董事會議無法決議或不執行決議,影響學校法人或所設私立學校正常運作。 三、董事未遵法人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限期補選董事、監察人或推選董事長之命令。 四、董事長、董事、監察人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但書或法人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所定報酬或費用之上限。 六、董事未遵法人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指定召開董事會議之命令。
深度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77條是針對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的責任和處罰情形進行規定。根據該條款,如果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間發生爭議,影響學校法人或所設私立學校的正常運作,或是董事怠於行使職權導致董事會議無法決議或不執行決議,影響學校法人或所設私立學校的正常運作,或是董事未遵守法人主管機關的限期要求補選董事、監察人或推選董事長,或是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或是董事長、董事、監察人違反報酬或費用的上限,或是董事未遵守法人主管機關指定召開董事會議的命令,這些情況下,法人主管機關會限期要求改善,如果屆期仍未改善,則可以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可以按次處罰直到問題改善為止。 根據最新法條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報酬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26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29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30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31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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