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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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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應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
  2. 2.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深度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29條規定了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的職權行使方式,並要求他們尊重校長根據該法、其他相關法令和契約所賦予的職權。同時,該條還禁止董事長、董事和監察人兼任所設立的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董事長同時也兼任校長職務,這就違反了私立學校法第29條的規定,因為該條明確禁止董事長兼任校長職務。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其他相關條款的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監察人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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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29 條規定:「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應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