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29 條
- 1.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應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
- 2.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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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29條規定了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的職權行使方式,並要求他們尊重校長根據該法、其他相關法令和契約所賦予的職權。同時,該條還禁止董事長、董事和監察人兼任所設立的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董事長同時也兼任校長職務,這就違反了私立學校法第29條的規定,因為該條明確禁止董事長兼任校長職務。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其他相關條款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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