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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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0條的規定,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一般情況下是無給職的,但可以酌情支付出席費和交通費。然而,如果捐助章程規定可以支領報酬的,則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必須專任,並且不再另外支領出席費和交通費。至於報酬和費用的上限則由法人主管機關來確定。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0條規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68條中明確規定報酬和費用的上限,並給予法人主管機關相關權限來定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監察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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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