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私立學校法 第 30 條

快速跳轉
  1. 1.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依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酬者應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2. 2.前項報酬及費用之上限,由法人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0條的規定,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一般情況下是無給職的,但可以酌情支付出席費和交通費。然而,如果捐助章程規定可以支領報酬的,則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必須專任,並且不再另外支領出席費和交通費。至於報酬和費用的上限則由法人主管機關來確定。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0條規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68條中明確規定報酬和費用的上限,並給予法人主管機關相關權限來定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監察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30 條規定:「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依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酬者應專任,且不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