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30 條
- 1.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依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酬者應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2.前項報酬及費用之上限,由法人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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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0條的規定,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一般情況下是無給職的,但可以酌情支付出席費和交通費。然而,如果捐助章程規定可以支領報酬的,則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必須專任,並且不再另外支領出席費和交通費。至於報酬和費用的上限則由法人主管機關來確定。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0條規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68條中明確規定報酬和費用的上限,並給予法人主管機關相關權限來定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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