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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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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二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經召集。 二、董事長未能推選產生,或董事長經選出後因故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會議。 三、董事會議未能依章程規定召集,致學校法人運作產生問題。

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1條之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1. 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 這表示私立學校的董事會議必須按照該學校的捐助章程規定來召開。捐助章程是學校與捐助者之間達成的協議,其中規定了董事會議的召開方式和程序。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二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經召集。 二、董事長未能推選產生,或董事長經選出後因故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會議。 三、董事會議未能依章程規定召集,致學校法人運作產生問題。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私立學校的董事會議遭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困擾,法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至少兩名現任董事之申請或憑藉其職權,指定一位董事來召開董事會議: -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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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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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31 條規定:「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二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