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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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1條之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1. 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 這表示私立學校的董事會議必須按照該學校的捐助章程規定來召開。捐助章程是學校與捐助者之間達成的協議,其中規定了董事會議的召開方式和程序。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二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經召集。 二、董事長未能推選產生,或董事長經選出後因故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會議。 三、董事會議未能依章程規定召集,致學校法人運作產生問題。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私立學校的董事會議遭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困擾,法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至少兩名現任董事之申請或憑藉其職權,指定一位董事來召開董事會議: - 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召開:如果董事會連續兩個學期都沒有召開,法人主管機關可以干涉並指定董事來召開董事會議。 - 董事長未能推選產生或因故出缺:如果董事長未能如期選出,或是被選出後因某種原因無法履行職務,以致無法召開董事會議,法人主管機關可以指定董事來召開議會。 - 董事會議未能依照章程規定召開,從而影響學校法人的運作:如果董事會議未能按照捐助章程的要求召開,從而導致學校法人的運作出現問題,法人主管機關可以介入並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 這些情況下,法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指定董事來召開董事會議,以確保學校法人的正常運作。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董事長、董事及董事會不得於本法所定之職權外,干預學校行政。 董事長及董事不得兼任校(院)長或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立法理由為使董事會與校長間權責分明起見,故設此規定。
(0860531 全文修正)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五項之規定指定董事召集董事會議時,連續召集三次無故未出席之董事視為辭職,由負責召集會議之董事遴選適當人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聘任為董事,補足其任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修正,本條前段「依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修正為「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五項之規定」。
(0961218 全文修正)
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二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經召集。 二、董事長未能推選產生,或董事長經選出後因故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會議。 三、董事會議未能依章程規定召集,致學校法人運作產生問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原第一項至第三項整併為本條第一項,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業將董事會召集程序、主席產生等規定納入捐助章程,爰酌作修正。 三、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二項,序文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另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及建立無法召集董事會之因應機制,爰增列第三款。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為使董事會與校長間權責分明起見,故設此規定。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修正,本條前段「依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修正為「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五項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原第一項至第三項整併為本條第一項,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業將董事會召集程序、主席產生等規定納入捐助章程,爰酌作修正。 三、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二項,序文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另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及建立無法召集董事會之因應機制,爰增列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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