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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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1條之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1. 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 這表示私立學校的董事會議必須按照該學校的捐助章程規定來召開。捐助章程是學校與捐助者之間達成的協議,其中規定了董事會議的召開方式和程序。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二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經召集。 二、董事長未能推選產生,或董事長經選出後因故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會議。 三、董事會議未能依章程規定召集,致學校法人運作產生問題。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私立學校的董事會議遭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困擾,法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至少兩名現任董事之申請或憑藉其職權,指定一位董事來召開董事會議: -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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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