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私立學校法 第 31 條

  1. 1.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二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經召集。 二、董事長未能推選產生,或董事長經選出後因故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會議。 三、董事會議未能依章程規定召集,致學校法人運作產生問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1條之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1. 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 這表示私立學校的董事會議必須按照該學校的捐助章程規定來召開。捐助章程是學校與捐助者之間達成的協議,其中規定了董事會議的召開方式和程序。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二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經召集。 二、董事長未能推選產生,或董事長經選出後因故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會議。 三、董事會議未能依章程規定召集,致學校法人運作產生問題。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私立學校的董事會議遭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困擾,法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至少兩名現任董事之申請或憑藉其職權,指定一位董事來召開董事會議: - 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召開:如果董事會連續兩個學期都沒有召開,法人主管機關可以干涉並指定董事來召開董事會議。 - 董事長未能推選產生或因故出缺:如果董事長未能如期選出,或是被選出後因某種原因無法履行職務,以致無法召開董事會議,法人主管機關可以指定董事來召開議會。 - 董事會議未能依照章程規定召開,從而影響學校法人的運作:如果董事會議未能按照捐助章程的要求召開,從而導致學校法人的運作出現問題,法人主管機關可以介入並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 這些情況下,法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指定董事來召開董事會議,以確保學校法人的正常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