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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96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解除全體董事職務之前提為何

全文內容

按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因發生重大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或有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情事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限期命其整頓改善;逾期不為整頓改善或整頓改善無效果時,得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並就原有董事及熱心教育人士各指定若干人會同推選董事,重新組織董事會。」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解除全體董事職務之前提須係:一、董事會因發生重大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經主管教育行機關限期命其整頓改善,逾期不為整頓改善或整頓改善無效果時,或二、董事會有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情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命其整頓改善,逾期不為整頓改善或整頓改善無效果時。本件私立南○工商專科學校董事會第九屆董事任期至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屆滿三年,依 貴部 (教育部) 來函及 貴部檢附之私立南○工商專科學校董事會糾紛宜摘述事實摘要中所述,該董事會已完成第十屆董事改選事宜,並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專案報核,其因董事間對第十屆董事改選結果有爭執,致無法檢齊證件,經 貴部四次函催仍未妥善解決,此是否屬於前述「董事會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情事者」情形,似宜由 貴部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196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8 月 16 日發布,要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解除全體董事職務之前提為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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