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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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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董事長及全體董事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
  2. 2.前項聲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 二、學校法人名稱。 三、學校法人所在地。 四、財產總額。 五、受許可年、月、日。 六、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姓名及住所
  3. 3.前項第四款所稱財產總額,包括學校法人土地、建築物、圖書儀器、設備、基金及其他資產、資金等一切財產。土地應註明土地標示,附所有權狀影印本,並繪具土地、建築圖說,法人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驗所有權狀正本。
  4. 4.前項土地及建築物屬承租者,不納入財產總額計算,並應註明出租人、承租人、租賃標的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如下: 1. 聲請書的簽名及印信要求:根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時,學校法人的聲請書應該由董事長及全體董事簽名蓋章,同時還應該加蓋學校法人印信。 2. 聲請書的內容:聲請書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 目的 - 學校法人名稱 - 學校法人所在地 - 財產總額(包括土地、建築物、圖書儀器、設備、基金及其他資產、資金等所有財產) - 受許可年、月、日 -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住所 3. 財產總額的具體內容:財產總額包括土地、建築物、圖書儀器、設備、基金及其他資產、資金等一切財產。對於土地,應當註明土地標示,並附上所有權狀的影印本,同時還需要繪具土地和建築的圖說。法人主管機關在必要時還可以核驗土地所有權狀的正本。 4. 租賃情況的註明:對於屬於承租的土地和建築物,不需要納入財產總額的計算,但是應當註明出租人、承租人和租賃的內容。 以上回答資料參考來源為「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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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董事長及全體董事簽名蓋章,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