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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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如下: 1. 聲請書的簽名及印信要求:根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時,學校法人的聲請書應該由董事長及全體董事簽名蓋章,同時還應該加蓋學校法人印信。 2. 聲請書的內容:聲請書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 目的 - 學校法人名稱 - 學校法人所在地 - 財產總額(包括土地、建築物、圖書儀器、設備、基金及其他資產、資金等所有財產) - 受許可年、月、日 -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住所 3. 財產總額的具體內容:財產總額包括土地、建築物、圖書儀器、設備、基金及其他資產、資金等一切財產。對於土地,應當註明土地標示,並附上所有權狀的影印本,同時還需要繪具土地和建築的圖說。法人主管機關在必要時還可以核驗土地所有權狀的正本。 4. 租賃情況的註明:對於屬於承租的土地和建築物,不需要納入財產總額的計算,但是應當註明出租人、承租人和租賃的內容。 以上回答資料參考來源為「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相關函釋 1 則
- 法人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設立登記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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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