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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法人應於第一屆董事長產生後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2.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3.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其不動產及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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