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私立學校法 第 13 條

  1. 1.學校法人應於第一屆董事長產生後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2. 2.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3. 3.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其不動產及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13條分為三項,以下針對各項進行釋義: 1.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13條第1項,學校法人在第一屆董事長產生後30日內,由董事長準備相關文件,向法人主管機關核轉所在地的該管法院進行財團法人的設立登記。這意味著學校法人必須在特定期限內完成相關程序,向法院登記其法人身分。 2.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13條第2項,學校法人在設立登記後,若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的改選、補選或其他登記事項有任何變更,必須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告,經核轉該管法院,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這表示學校法人在董事、監察人的組成,或其職位的更動時,需要通知相關機關並完成變更登記。 3. 私立學校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學校法人在設立登記後,若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加或減少的情況發生,必須在學年結束後的五個月內,準備財產變更清冊和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告並經核轉該管法院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這表示學校法人在財產方面的變更,必須經過相應的程序和文件提交,並完成變更登記。 綜上所述,根據私立學校法第13條的規定,學校法人在不同情況下需要進行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等相關程序,並且準備相應的文件、報告和簽證等。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學校法人在法律上的合規運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