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14 條
- 1.創辦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後三個月內,將籌設學校法人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並將捐助之所有財產移轉為學校法人所有。
- 2.違反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限,經法人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完成者,廢止其許可;其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者,並通知該管法院撤銷其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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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14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創辦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後三個月內,將籌設學校法人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並將捐助之所有財產移轉為學校法人所有。 這一項指出,在私立學校的設立過程中,創辦人應在第一屆董事會被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的三個月內,將籌設學校法人的所有事項轉交給第一屆董事會,並將捐助的財產轉移為學校法人的所有。 2. 違反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限,經法人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完成者,廢止其許可;其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者,並通知該管法院撤銷其設立登記。 這一項指出,如果違反前一條第十二條、前一項的規定期限,經法人主管機關限期辦理,但在期限屆滿時未完成辦理,則將廢止其許可。如果已經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法人主管機關會通知相關的法院撤銷其設立登記。 以上兩條的解釋來自私立學校法的相關條文,這些條文可以提供對私立學校的法律要求和規定的參考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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