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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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 2.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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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15條規定了私立學校法人董事會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款,董事會的成員人數必須在七人至二十一人之間,並且必須設置一位董事長。這些董事由董事會內部選舉產生,而董事長則負責代表學校法人對外。此外,董事會有權置辦一些工作人員,並且可以納入私立學校的職位配額制度。 舉例依據:假設一家私立學校的校長因身體原因需要請長假,根據私立學校法第15條,董事會可以在董事會內選舉一位臨時代理校長,以代表學校行使校長職權,確保學校的正常運作。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631105 制定)
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曾經研究教育,或從事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者。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立法理由私立學校董事人選之適當與否,關係學校發展至大,本條規定旨在提高董事素質,並對外國人充任董事之人數予以限制。
(0860531 全文修正)
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曾經研究教育,或從事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者。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20113 修正)
董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曾從事教育研究,或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者;其認定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外國人充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移列納入第一項,增列授權教育部訂定認定基準。
(0961218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私立學校設校主體變更為學校法人,明定學校法人之對外代表為董事長,並酌作修正。 三、配合學校法人為學校主體,董事會已非私立學校所設,爰刪除第二項後段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法人名詞
私立學校董事人選之適當與否,關係學校發展至大,本條規定旨在提高董事素質,並對外國人充任董事之人數予以限制。
本條未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移列納入第一項,增列授權教育部訂定認定基準。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私立學校設校主體變更為學校法人,明定學校法人之對外代表為董事長,並酌作修正。 三、配合學校法人為學校主體,董事會已非私立學校所設,爰刪除第二項後段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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