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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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 2.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深度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15條規定了私立學校法人董事會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款,董事會的成員人數必須在七人至二十一人之間,並且必須設置一位董事長。這些董事由董事會內部選舉產生,而董事長則負責代表學校法人對外。此外,董事會有權置辦一些工作人員,並且可以納入私立學校的職位配額制度。 舉例依據:假設一家私立學校的校長因身體原因需要請長假,根據私立學校法第15條,董事會可以在董事會內選舉一位臨時代理校長,以代表學校行使校長職權,確保學校的正常運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法人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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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