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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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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2. 2.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15條規定了私立學校法人董事會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款,董事會的成員人數必須在七人至二十一人之間,並且必須設置一位董事長。這些董事由董事會內部選舉產生,而董事長則負責代表學校法人對外。此外,董事會有權置辦一些工作人員,並且可以納入私立學校的職位配額制度。 舉例依據:假設一家私立學校的校長因身體原因需要請長假,根據私立學校法第15條,董事會可以在董事會內選舉一位臨時代理校長,以代表學校行使校長職權,確保學校的正常運作。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631105 制定)

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曾經研究教育,或從事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者。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立法理由私立學校董事人選之適當與否,關係學校發展至大,本條規定旨在提高董事素質,並對外國人充任董事之人數予以限制。

(0860531 全文修正)

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曾經研究教育,或從事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者。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20113 修正)

董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曾從事教育研究,或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者;其認定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外國人充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移列納入第一項,增列授權教育部訂定認定基準。

(0961218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私立學校設校主體變更為學校法人,明定學校法人之對外代表為董事長,並酌作修正。   三、配合學校法人為學校主體,董事會已非私立學校所設,爰刪除第二項後段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法人名詞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董事人選之適當與否,關係學校發展至大,本條規定旨在提高董事素質,並對外國人充任董事之人數予以限制。

(086053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20113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移列納入第一項,增列授權教育部訂定認定基準。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私立學校設校主體變更為學校法人,明定學校法人之對外代表為董事長,並酌作修正。   三、配合學校法人為學校主體,董事會已非私立學校所設,爰刪除第二項後段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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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15 條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董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