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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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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2. 2.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深度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15條規定了私立學校法人董事會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款,董事會的成員人數必須在七人至二十一人之間,並且必須設置一位董事長。這些董事由董事會內部選舉產生,而董事長則負責代表學校法人對外。此外,董事會有權置辦一些工作人員,並且可以納入私立學校的職位配額制度。 舉例依據:假設一家私立學校的校長因身體原因需要請長假,根據私立學校法第15條,董事會可以在董事會內選舉一位臨時代理校長,以代表學校行使校長職權,確保學校的正常運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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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法人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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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15 條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董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