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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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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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16條規定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這意味著家族成員在董事會中的比例受到限制,以防止權力集中在一個家族或個人手中。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16條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或對私立學校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對私立學校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旨在防止流弊。
(0860531 全文修正)
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或對私立學校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31105 制定)
本條明定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對私立學校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旨在防止流弊。
(086053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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