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私立學校法16

快速跳轉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16條規定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這意味著家族成員在董事會中的比例受到限制,以防止權力集中在一個家族或個人手中。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16條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631105 制定)

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或對私立學校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對私立學校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旨在防止流弊。

(0860531 全文修正)

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或對私立學校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31105 制定)

本條明定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對私立學校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旨在防止流弊。

(086053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16 條規定:「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