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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16 條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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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16條規定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這意味著家族成員在董事會中的比例受到限制,以防止權力集中在一個家族或個人手中。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1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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