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16 條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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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16條規定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這意味著家族成員在董事會中的比例受到限制,以防止權力集中在一個家族或個人手中。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1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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