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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學校法人
>
第 一 節 設立
>
私立學校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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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法人
應置董事、
監察人
,其第一屆董事、監察人,除得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於法人
主管機關
許可設立後三個月內,依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監察人總額,遴選適當董事、監察人,報法人主管機關
核定
。
第一屆董事、監察人於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創辦人聘任,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中一人為董事長。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 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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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學校法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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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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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法人登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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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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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私立學校之籌設、立案與招生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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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私立學校之籌設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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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私立學校之立案與招生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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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校務行政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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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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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補助及捐贈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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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及資遣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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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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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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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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