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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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12條規定了私立學校法人應該設置董事和監察人的規定。根據該條第一款,在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的三個月內,除了創辦人可以擔任外,其餘的董事和監察人需要由創辦人根據捐助章程所指定的董事和監察人總額進行遴選,並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根據該條第二款,在核定後的三十天內,第一屆董事和監察人需要由創辦人聘任,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選舉其中一位董事擔任董事長。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私立學校在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的三個月內,根據捐助章程所指定的董事和監察人總額為7人,創辦人需要根據這個數量進行董事和監察人的遴選,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在核定後的三十天內,創辦人需要聘任這些董事和監察人,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關於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關於董事之名額及其選聘、解聘事項。 三、關於董事會事項。 四、關於管理方法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捐助章程應行載明之事項。
(0860531 全文修正)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關於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關於董事之名額及其選聘、解聘事項。 三、關於董事會事項。 四、關於管理方法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應置董事、監察人,其第一屆董事、監察人,除得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於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三個月內,依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監察人總額,遴選適當董事、監察人,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屆董事、監察人於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創辦人聘任,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中一人為董事長。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為維持學校法人之公共性,於第一項增列學校法人應置監察人之規定,並酌作修正。 三、第二項由原第一項後段移列,並配合第一項之修正,酌作修正。 四、原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規定捐助章程應行載明之事項。
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為維持學校法人之公共性,於第一項增列學校法人應置監察人之規定,並酌作修正。 三、第二項由原第一項後段移列,並配合第一項之修正,酌作修正。 四、原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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