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11 條
- 1.學校法人之創辦人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任之。但經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捐助章程指定之人,亦得為創辦人。
- 2.法人為創辦人者,其職權之行使,由其指派之代表人為之。
- 3.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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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私立学校法第11條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創辦人可以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擔任,並且也可以由捐助章程指定的人擔任。这意味着創辦人的身份可以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来决定,也可以由捐助章程所规定的人来决定。 2. 如果法人本身就是創辦人,則其職權的行使可以由他們指派的代表人來执行。这意味着法人創辦人可以选择一个代表人来代表他们行使職權。 3. 按照法律规定,創辦人的人数限制在一人至三人之间。这意味着創辦人的数量最多只能是三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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