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私立学校法第11條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創辦人可以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擔任,並且也可以由捐助章程指定的人擔任。这意味着創辦人的身份可以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来决定,也可以由捐助章程所规定的人来决定。 2. 如果法人本身就是創辦人,則其職權的行使可以由他們指派的代表人來执行。这意味着法人創辦人可以选择一个代表人来代表他们行使職權。 3. 按照法律规定,創辦人的人数限制在一人至三人之间。这意味着創辦人的数量最多只能是三人。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631105 制定)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擬設學校之名稱及類別、等級。 三、擬設學校之地址及校地面積。 四、擬設之院、系、科或班、級。 五、捐資人姓名,暨所捐財產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六、基金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七、擬設學校所需經費概算。 八、創辦人之姓名、住址及履歷,其經捐資人推舉者,其證明文件。 九、創辦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代表人之履歷。 校地、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院、系、科或班、級之分年計畫予以完成,其所需經費得分年計算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籌設學校計畫應行載明之事項。
(0721227 修正)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地址及校地面積。 四、院、系、科或班、級。 五、捐資人姓名與所捐財產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六、基金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七、學校經費概算。 八、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其經捐資人推舉者,其證明文件。 九、創辦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履歷。 校地、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院、系、科或班、級之分年計畫予以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計算之。
立法理由一、學校名稱,原應包括類別及等級,爰將第一項第二款之類別、等級刪除,以資簡化。 二、本條文已有「籌設」二字,第一項第二、三、四、七款之「籌設」二字即屬贅文,故刪。 三、第九款參酌現行民法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應為代表人,而非法定代理人,爰將「法定代理人」數字刪去。 四、第二項未修正。
(0860531 全文修正)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及相關資料。 四、院、所、系、科、組或班、級。 五、基金來源、捐資人姓名、所捐財產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學校經費概算。 七、創辦人之相關資料。 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等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院、所、系、科、組或班、級之分年計畫予以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計算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文字修正,以符實際狀況。 二、校地為設校基本條件之一,於籌設之初,校地面積即應予確定,並取得捐贈土地證明文件,不宜分年計畫完成。爰修正第二項,增列「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證明文件」。 三、為鼓勵民間興學,使私立學校得以承租公有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等方式辦學,爰修正第二項,於取得校地捐贈土地之後,增列「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
(0961218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之創辦人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任之。但經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捐助章程指定之人,亦得為創辦人。 法人為創辦人者,其職權之行使,由其指派之代表人為之。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立法理由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修正第一項明確定義創辦人由捐助人、遺囑執行人或經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捐助章程指定之人擔任,以杜爭議。 三、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規定,刪除非法人團體為創辦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未修正。
- 法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本條規定籌設學校計畫應行載明之事項。
一、學校名稱,原應包括類別及等級,爰將第一項第二款之類別、等級刪除,以資簡化。 二、本條文已有「籌設」二字,第一項第二、三、四、七款之「籌設」二字即屬贅文,故刪。 三、第九款參酌現行民法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應為代表人,而非法定代理人,爰將「法定代理人」數字刪去。 四、第二項未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文字修正,以符實際狀況。 二、校地為設校基本條件之一,於籌設之初,校地面積即應予確定,並取得捐贈土地證明文件,不宜分年計畫完成。爰修正第二項,增列「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證明文件」。 三、為鼓勵民間興學,使私立學校得以承租公有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等方式辦學,爰修正第二項,於取得校地捐贈土地之後,增列「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修正第一項明確定義創辦人由捐助人、遺囑執行人或經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捐助章程指定之人擔任,以杜爭議。 三、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規定,刪除非法人團體為創辦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