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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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10條規定了捐助章程應包含的事項,包括學校法人的目的、捐助的財產、辦學的理念、創辦人的推舉事項、董事的總額、資格、選聘、解聘、連任事項、董事長的推選和解職事項、董事會的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的產生、決議方法、遇到利害關係時的迴避等運作事項、監察人的總額、資格、職權、選聘、解聘事項、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的管理方法事項和捐助章程的訂立日期。捐助章程需要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才能設立學校法人,且任何捐助章程的變更也需要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助章程的訂定準則由教育部定義。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10條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之籌設,應由創辦人按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標準,提出籌設學校計畫,連同捐助章程,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籌設私立學校之申請程序。
(0721227 修正)
私立學校之籌設,應由創辦人按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標準,提出籌設學校計畫,連同捐助章程,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
立法理由條文末端增列「許可」二字,俾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相呼應。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之籌設,應由創辦人按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標準,提出籌設學校計畫,連同捐助章程,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41230 修正)
私立學校之籌設,應由創辦人按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標準,提出籌設學校計畫,連同捐助章程,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 為鼓勵私人捐資興學,同一財團法人得兼辦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其籌設計畫,應符合各級、各類學校之設立標準。
立法理由使辦學績優之財團法人取得兼辦各級、各類私立學校的法源依據。
(0961218 全文修正)
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法人之目的。 二、捐助之財產。 三、辦學之理念。 四、創辦人推舉事項。 五、董事總額、資格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連任事項。 六、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事項。 七、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事項。 八、監察人總額、資格、職權及選聘、解聘事項。 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管理方法事項。 十、訂立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捐助章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始得許可設立學校法人;其捐助章程之變更,亦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捐助章程訂定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為尊重捐助人意思,且配合本法增訂置監察人規定,強化捐助章程應記載內容,並明定董事資格應由捐助章程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十二條,並移列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捐助章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及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以資明確。 四、第三項規定捐助章程訂定準則授權由教育部定之,以利捐助人訂定捐助章程時有所依循。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規定籌設私立學校之申請程序。
條文末端增列「許可」二字,俾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相呼應。
本條未修正。
使辦學績優之財團法人取得兼辦各級、各類私立學校的法源依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為尊重捐助人意思,且配合本法增訂置監察人規定,強化捐助章程應記載內容,並明定董事資格應由捐助章程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十二條,並移列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捐助章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及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以資明確。 四、第三項規定捐助章程訂定準則授權由教育部定之,以利捐助人訂定捐助章程時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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