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10 條
- 1.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法人之目的。 二、捐助之財產。 三、辦學之理念。 四、創辦人推舉事項。 五、董事總額、資格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連任事項。 六、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事項。 七、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事項。 八、監察人總額、資格、職權及選聘、解聘事項。 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管理方法事項。 十、訂立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 2.前項捐助章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始得許可設立學校法人;其捐助章程之變更,亦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 3.第一項捐助章程訂定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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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10條規定了捐助章程應包含的事項,包括學校法人的目的、捐助的財產、辦學的理念、創辦人的推舉事項、董事的總額、資格、選聘、解聘、連任事項、董事長的推選和解職事項、董事會的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的產生、決議方法、遇到利害關係時的迴避等運作事項、監察人的總額、資格、職權、選聘、解聘事項、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的管理方法事項和捐助章程的訂立日期。捐助章程需要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才能設立學校法人,且任何捐助章程的變更也需要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助章程的訂定準則由教育部定義。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10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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