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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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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然人法人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人。
  2. 2.申請前項許可,應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擬訂捐助章程及擬設私立學校之計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相關資料,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 3.前項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9條的規定,設立私立學校需要經由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並且捐資成立學校法人。申請許可時,應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提出捐助章程、私立學校計畫和相關文件,並附上捐助財產清冊和相關資料。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制定。 依據教育部相關文件,設立私立學校應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且應提交包含計畫書、捐助章程、財產清冊等相關文件。申請程序包括審核、許可和登記等步驟,具體辦法由教育部根據私立學校法所定的規定制定。例如,教育部於2004年發布的「私立學校立案設校審核辦法」就詳細規定了設立私立學校所需的申請文件、辦理程序和相關標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631105 制定)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組織、課程、師資、設備及分設系、科等,本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法所規定者為各級私立學校共同性之事項,至各級私立學校之組織、課程、師資等一般事項,仍須依照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中學法…等有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大學校院經教育部核准,得設立宗教學院或系所。   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

立法理由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大學課程宜由學校自行規劃,故刪除「其課程應依教育部之規定」。

(0930323 修正)

私立大學校院或宗教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者,應依相關法規向教育部申請,經核准後,設立宗教研修學院。   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第一項宗教法人之設立及組織,應符合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218 全文修正)

自然人、法人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人。   申請前項許可,應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擬訂捐助章程及擬設私立學校之計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相關資料,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申請設立私立學校主體之修正,於第一項明定學校法人得由自然人、法人捐助成立。   三、 第二項明定學校法人設立許可之申請方式,以資依循。   四、第三項規定有關成立學校法人之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教育部定之,以資明確。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0631105 制定)

本法所規定者為各級私立學校共同性之事項,至各級私立學校之組織、課程、師資等一般事項,仍須依照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中學法…等有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0860531 全文修正)

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大學課程宜由學校自行規劃,故刪除「其課程應依教育部之規定」。

(0930323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申請設立私立學校主體之修正,於第一項明定學校法人得由自然人、法人捐助成立。   三、 第二項明定學校法人設立許可之申請方式,以資依循。   四、第三項規定有關成立學校法人之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教育部定之,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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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9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人。申請前項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