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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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9條的規定,設立私立學校需要經由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並且捐資成立學校法人。申請許可時,應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提出捐助章程、私立學校計畫和相關文件,並附上捐助財產清冊和相關資料。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制定。 依據教育部相關文件,設立私立學校應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且應提交包含計畫書、捐助章程、財產清冊等相關文件。申請程序包括審核、許可和登記等步驟,具體辦法由教育部根據私立學校法所定的規定制定。例如,教育部於2004年發布的「私立學校立案設校審核辦法」就詳細規定了設立私立學校所需的申請文件、辦理程序和相關標準。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631105 制定)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組織、課程、師資、設備及分設系、科等,本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法所規定者為各級私立學校共同性之事項,至各級私立學校之組織、課程、師資等一般事項,仍須依照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中學法…等有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大學校院經教育部核准,得設立宗教學院或系所。 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
立法理由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大學課程宜由學校自行規劃,故刪除「其課程應依教育部之規定」。
(0930323 修正)
私立大學校院或宗教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者,應依相關法規向教育部申請,經核准後,設立宗教研修學院。 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第一項宗教法人之設立及組織,應符合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218 全文修正)
自然人、法人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人。 申請前項許可,應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擬訂捐助章程及擬設私立學校之計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相關資料,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申請設立私立學校主體之修正,於第一項明定學校法人得由自然人、法人捐助成立。 三、 第二項明定學校法人設立許可之申請方式,以資依循。 四、第三項規定有關成立學校法人之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教育部定之,以資明確。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本法所規定者為各級私立學校共同性之事項,至各級私立學校之組織、課程、師資等一般事項,仍須依照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中學法…等有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大學課程宜由學校自行規劃,故刪除「其課程應依教育部之規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申請設立私立學校主體之修正,於第一項明定學校法人得由自然人、法人捐助成立。 三、 第二項明定學校法人設立許可之申請方式,以資依循。 四、第三項規定有關成立學校法人之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教育部定之,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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