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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8 條

  1. 1.學校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得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法人,亦同。
  2. 2.前項之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宗教學位授予之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宗教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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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8條,該條有兩項。第一項規定,學校法人為了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可以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第二項補充指出,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法人,也可以享有相同的設立權利。 根據此法條,學校法人可以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旨在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方面的專業人才,並且授予宗教學位。此外,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法人,也可以享有相同的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的權利。 關於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所公布的「私立學校法」,並未直接涉及宗教研修學院的相關規定。因此,在這個問題中,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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