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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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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得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法人,亦同。
  2. 2.前項之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宗教學位授予之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宗教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8條,該條有兩項。第一項規定,學校法人為了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可以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第二項補充指出,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法人,也可以享有相同的設立權利。 根據此法條,學校法人可以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旨在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方面的專業人才,並且授予宗教學位。此外,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法人,也可以享有相同的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的權利。 關於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所公布的「私立學校法」,並未直接涉及宗教研修學院的相關規定。因此,在這個問題中,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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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私立學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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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8 條規定:「學校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得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其他經宗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