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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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8條,該條有兩項。第一項規定,學校法人為了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可以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第二項補充指出,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法人,也可以享有相同的設立權利。 根據此法條,學校法人可以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旨在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方面的專業人才,並且授予宗教學位。此外,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法人,也可以享有相同的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的權利。 關於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所公布的「私立學校法」,並未直接涉及宗教研修學院的相關規定。因此,在這個問題中,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4 版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不得以宗教科目為必修科目。宗教團體設立之學校內如有宗教儀式,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旨在預防私立學校干預學生信仰。
(0721227 修正)
私立大學或學院經教育部核准,得設立宗教學院或系所;其課程應依教育部之規定。 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
立法理由一、為納宗教教育於正軌,爰明定宗教院系得開設宗教課程,以資因應。 二、主管機關對宗教課程之核定辦法,另於本法施行細則內訂定。 三、現行條文後段改列為第二項,規定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
(0860531 全文修正)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得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法人,亦同。 前項之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宗教學位授予之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宗教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 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有關私立學校設立主體之規定,酌作修正。 三、為考量宗教研修學院特殊性,並使其申請籌設有明確依據,爰增列第二項訂定辦法之授權依據。至所定許可條件應包含宗教研修學院之校地、師資、設備、設校經費、基金及系所等設立標準。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規定旨在預防私立學校干預學生信仰。
一、為納宗教教育於正軌,爰明定宗教院系得開設宗教課程,以資因應。 二、主管機關對宗教課程之核定辦法,另於本法施行細則內訂定。 三、現行條文後段改列為第二項,規定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一、 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有關私立學校設立主體之規定,酌作修正。 三、為考量宗教研修學院特殊性,並使其申請籌設有明確依據,爰增列第二項訂定辦法之授權依據。至所定許可條件應包含宗教研修學院之校地、師資、設備、設校經費、基金及系所等設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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