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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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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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7條規定了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的原則。然而,宗教研修學院屬於特殊情形,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私立學校法第7條 (85.10.02修正) 舉例:一所私立學校在修課時要求學生參加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是違反私立學校法第7條的。然而,如果某所學校是一所宗教研修學院,則可合法地要求學生參加特定宗教的儀式或修習宗教相關的課程。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私立學校之設個標準,須視各級各類學校之特性予以規定。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得設分校或分部。 前項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允許私立各級學校得設立分校或分部,其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則由教育部定之。
(0961218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 原第一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原第二項修正移列為本條,並基於憲法對於宗教自由之保障及回應宗教研修學院研修課程之特殊屬性,酌作修正。 四、原第三項有關宗教法人之設立及組織理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非本法所應規範之範圍,無需特別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私立學校之設個標準,須視各級各類學校之特性予以規定。
允許私立各級學校得設立分校或分部,其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則由教育部定之。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 原第一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原第二項修正移列為本條,並基於憲法對於宗教自由之保障及回應宗教研修學院研修課程之特殊屬性,酌作修正。 四、原第三項有關宗教法人之設立及組織理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非本法所應規範之範圍,無需特別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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