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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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立學校得設分校或分部。
- 2.前項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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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6條的規定,私立學校可以設立分校或分部。該條規定了分校、分部的設立標準、程序和管理辦法由教育部來定。這意味著私立學校需要遵從教育部所制定的規範來進行分校、分部的設立,包括標準、程序和管理辦法等。相關參考資料可參考私立學校法本身以及教育部所公布的相關相關文件、指引或政策。
立法沿革 4 版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不得設立分校。
立法理由參照「私立學校規程」第六條之規定。
(0721227 修正)
私立學校不得設立分校。但專科以上學校經教育部核准,得設立分部。
立法理由一、若干專科以上學校校地面積太小,影響教學,爰增列但書規定,以資適應。 二、所有設立分部的條件限制,均包含在「經教育部核准」的範圍之內如此規定,在立法上授權、在行政上也能發揮其功能。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五條後段「並冠以私立二字」刪除。
(0961218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得設分校或分部。 前項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31105 制定)
參照「私立學校規程」第六條之規定。
(0721227 修正)
一、若干專科以上學校校地面積太小,影響教學,爰增列但書規定,以資適應。 二、所有設立分部的條件限制,均包含在「經教育部核准」的範圍之內如此規定,在立法上授權、在行政上也能發揮其功能。
(086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五條後段「並冠以私立二字」刪除。
(096121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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