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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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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因改選、補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變更組織而為學校法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長、董事半數以上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其聲請書得由現任董事長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當學校法人因改選、補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變更組織而需要進行變更登記時,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長或董事半數以上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但如果是其他事項的變更登記,聲請書則只需要現任董事長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私立學校需要進行董事長的改選,聲請書就需要由現任董事長和董事半數以上的人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另外,如果學校要變更其他事項,比如校址或學制,聲請書就只需要現任董事長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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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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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因改選、補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變更組織而為學校法人變更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