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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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因改選、補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變更組織而為學校法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長、董事半數以上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其聲請書得由現任董事長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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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當學校法人因改選、補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變更組織而需要進行變更登記時,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長或董事半數以上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但如果是其他事項的變更登記,聲請書則只需要現任董事長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私立學校需要進行董事長的改選,聲請書就需要由現任董事長和董事半數以上的人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另外,如果學校要變更其他事項,比如校址或學制,聲請書就只需要現任董事長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法人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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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